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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商标更吸睛?
作者:南通鑫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6 08:39:11
什么样的商标更吸睛呢?当然是颜色商标啦!一些企业为了让自己的商标更具有显著性,申请了颜色组合商标。但是,对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标准你真的了解吗?今天我们公司就为大家介绍颜色组合商标申请审查标准是什么样吗?
1、申请颜色组合商标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色彩组合、声音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
2、颜色组合商标审查的若干定义色彩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以上颜色组成的商标。具体地说,色彩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按一定比例、一定顺序组成的商标。商标表的审查主要分为三部分:申请文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缺少签章)、商标图样规格的审查、程序和必要的说明、分类。检查(填写的商品/服务项目的检查)。商标实质审查,是指南通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审查、检索、分析、比较、调查研究以及初步审查或者驳回决定等一系列活动。包括禁止条款的审查,突出特征的审查等,近似的审查。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除了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查外,还会对商标的颜色组合进行细致的审查。
3、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1)申请彩色组合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颜色商标,也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2)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色标。商标图案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者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写明该颜色的名称和色号,并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用途。用色块表示颜色组合方式并附加商标说明例如:指定使用服务车辆加油站商标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无烟煤色和橙色三种颜色组合构成。其中绿色(Pantone368C)占60%、无烟煤色(Pantone425C)占30%、橙色(Pantone021C)占10%,按图示排列,使用于车辆加油站外观。图形轮廓如果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则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用虚线图形轮廓表示颜色使用位置并附加商标说明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翻斗卡车;拖拉机商标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和黄色两种颜色组合构成。其中绿色为Pantone364C,黄色为Pantone109C。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虚线部分用以表示颜色在该商品上的位置,车辆轮廓和外形不是商标构成要素。
4、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1)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一般情况下,新申请的颜色组合商标如果不具备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2)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①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②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①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两商标均为颜色组合商标,当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商标说明:上图第一个颜色组合商标和第二个颜色组合商标均有绿色和黄色,切排列组合都是先绿后黄,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故被商标局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所使用的颜色不同,或者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者近似但排列组合方式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除外。例如:商标说明:上图第一行的两个颜色组合商标使用的颜色不同,具有区分度,不易造成混淆。
第二行的两个颜色组合商标虽然使用的颜色都是蓝色和绿色,但排列方式不同,也具有区分度,不易造成混淆。②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彩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图形、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有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产生混淆、误解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商标说明:上图两个颜色组合商标虽然一个是平面图形一个是立体图形,但均使用了相同的颜色,且颜色排列方式都是上灰中白下黄,容易让消费者产出混淆感,故被商标局判断为近似商标。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体效果差别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除外。例如:商标说明:上图的颜色组合商标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但商标整体外观具有较高的区分度,因此也不构成近似。通过上述的介绍,大家应该已经明白了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审查标准了吧?
最近这些年来,我国的商标被不断的大量注册,从而导致了南通商标注册的难度越来越高。由于商标注册很困难,很多企业迫于无奈都去选择购买商标,而现在市场上商标的价格是非常昂贵的,这无疑给企业增加了额外的负担。难道真的就没有办法提高我们的商标注册成功率了吗?
绝招一:商标的近似查询要仔细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只要我们用心留意,不难发现导致我们注册商标失败最常见的原因便是:因商标相同或者与他人的近似而导致的商标注册失败。所以在我们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需要仔细检查和您商标比较相似的情况。企业或者个人可通过登录商标局指定网站进行商标查询,通过商标登记注册的情况,了解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这就会大大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绝招二:商标取名要有诀窍商标,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好的商标名称可以帮助企业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甚至有可能决定着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不是所有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名称都可以作为商标被注册。企业要是使用了国家名称、国徽、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缺乏显著性的名称作为商标注册,那么将无法通过商标局的审查,最终导致企业商标注册失败。因此,企业在选择商标名称的时候,要考虑到名字好听、好记、具有显著性等问题,这样才能顺利通过商标局的审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绝招三:商标类别要准确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商品及服务分为45个大类别和若干小项,企业或者个人需要尽可能谨慎、准确地选择商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别,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如果申请的类别不对,不仅商标无法起到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作用,在商标注册时也有很大可能这个问题造成商标注册失败。
绝招四:组合商标需要分开注册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等要素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中,单纯的使用其中一种要素作为商标申请的叫做单一商标,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叫做组合商标,比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等。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易于识别等优势,组合商标大大节省了分开注册的费用,因此得到了企业和个人的广泛认可与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其中一个构成要素造成了相同或近似,那么整个商标都将被驳回,最终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绝招五:商标驳回复审要及时造成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有很多,除了来自申请人自身的主观原因,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也客观存在着很多无法避免的原因,如查询的空白期、商标审查的主观性等等,企业或个人难免会遇到申请被驳回或被异议的情况,但这并不代表商标无药可救了。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的15日之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企业或个人在接到了商标被驳回的通知后,要及时做好驳回复审的准备。时间就是金钱!
专利、商标和版权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内容,对权利人有重要的作用。商品有使用期限,知识产权也有使用期限,商标的使用期限是十年,专利的期限有十年和二十年之分,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均为10年。所有专利在专利保护期间需要交年费,如果没有按期缴纳,将视为放弃而终止该专利权。对专利权利人而言,不仅要提高专利申请意识,还要注重专利使用期间的专利保护问题,要是专利超过保护期限该怎么办?
(一)专利超过保护期限的两种情况
1、专利期限届满终止依法被终止保护。
2、未缴费终止,申请人未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专利过期怎么办?
(二)专利过期该如何补救?
1、过期30天内专利权人在未按期限缴纳年费或缴纳不足,是有1个月的延缓缴纳期,在延缓期内及时补缴年费,不需要额外缴纳滞纳金。
2、过期2-6个月超过1个月未缴纳专利年费的,将会收到专利行政部分发出的《缴费通知书》,通知书中会仔细列出专利权人理应缴纳的所有费用,包括年费、滞纳金等。
3、超过期限6个月企业或个人专利超过6个月未缴纳专利年费的,将会收到一份《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但专利权人依然可以保住自己的专利权,专利人需要在收到权利终止通知书的两个月内,缴纳。专利年费、滞纳金、专利权恢复费,即可递交恢复权利申请。
4、逾期将彻底丧失专利权这里的逾期是指权利人在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2个月内,未办理专利权恢复手续并缴清相关费用,一般情况下专利权彻底终止,无法恢复,这时候公民均可使用该项专利。
无论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一旦彻底丧失专利权,可以采取重新申请专利的方式。比如可以在原来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加上新的或改进的技术方案都能成功取得专利保护。
公司名称构成公司名称一般由行政规划+企业字号+名称行业+组织形式,四段构成.行政规划=市企业字号=“企业字号”名称行业=网络科技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登记名称规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⑤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①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②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从事行业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③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④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哪些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或者“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全国性公司;(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五)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六)外商投资企业;(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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