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有哪些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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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有哪些补救措施?

作者:南通鑫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0 08:13:35

南通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使用与他人近似或相同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毫无疑问,使用与他人近似或相同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具体来说,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即“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也就是侵权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和使用的商标都与商标注册人不同,但由于是类似的商品,而且使用了近似的商标,也容易造成消费者认识上的混乱。这也是一种较为隐蔽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实践中较难认定。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即“同种商品,近似商标”。通常表现是商标侵权人与商标注册人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图案、文字等很接近的商标,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是商标注册人生产。

3.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类似商品,相同商标”。侵权人提供的商品与商标注册人的商品类似,通过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的商标,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出自同一厂家的一个系列。

综上所述,以上三种行为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也是比较常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在“关于软件专利保护的讨论之一”一文中,作者提出通过“配置方法”权利要求来保护软件,并分析了该权利要求在软件预装配的背景下如何发挥保护作用。实际上,侵权人除了预装软件外,还可以通过软件更新的方式实施侵权。本文从软件更新的现状出发,分析了“配置方法”的主张在此类侵权情形中的作用。

1、软件更新行为随着网络的发展,硬件销售商将对通过网络销售的硬件产品的软件进行更新,以提供新的功能。例如,手机厂商将通过网络发布新版系统软件。用户可以下载软件并更新手机,在手机上实现新的功能。对于软件实现的新功能,如果其他硬件厂商通过软件更新将其复制并安装在销售的硬件上,也会窃取软件开发者的开发成果,应予以禁止。然而,现有的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似乎对这种行为无能为力。

对于我们提到的“配置方法”的权利要求,由于软件更新和软件预安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据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可以对应于软件更新后的产品。但问题是,对于按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所禁止的只是产品的使用、销售、承诺销售和进口,所销售产品的软件更新不在此列。似乎“配置方法”声明不能应用于软件更新的场景。我不这么认为。只要我们对专利法第11条中的一些概念进行适应性更新,我们仍然可以借助“配置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

2、对“销售”概念的理解目前的销售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一手送钱和一手送货的形式。这也是一种销售形式,用户先付款,卖家在收到一段时间的奖励后提供商品。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用户支付不应被视为销售活动完成的时间点。目前,销售的商品已不再局限于有形产品。无形服务也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更常见的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一起出售。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第二点是,我们不能把销售内容局限于有形产品。当销售内容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的结合时,仅仅交付有形产品并不意味着销售行为的结束。只有将配套的无形服务也提供给用户,才能完成整个销售行为。

3、“配置方法”声明在软件更新场景中如何工作在定义了上述两点对于“销售”的概念之后,再分析软件更新的场景,“配置方法”的声明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硬件厂商在销售硬件时,会根据行业惯例和用户的共同理解,为未来销售的硬件提供软件更新服务。因此,硬件厂商销售的不仅是硬件本身,更是硬件本身与后续软件更新服务的结合。然后,在用户支付购买费后,卖方的销售行为并没有因为完整的销售商品(软件服务还没有完全获得)而结束。硬件制造商向用户提供软件更新的后续过程是继续交付其所提供的完整商品的未交付部分(软件服务部分)的过程,是其完整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配置方法”的主张,由于权利人可以禁止卖方销售根据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那么自然可以禁止销售行为的任何部分。因此,可以禁止硬件制造商销售硬件和提供软件更新的行为,因为它们是硬件制造商销售产品行为的一部分。

4、事实上,一个例子可以更好地说明上述观点。例如,一家家具公司生产组装好的家具。用户交付货款后,拿走了家具的各个部件,但没有拿走安装部件。此时,虽然用户支付并参与了部分产品,但并不意味着家具公司的销售行为已经结束。家具公司随后向用户提供安装部件,并派工人到用户家中组装家具,这是家具公司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如果家具侵犯了专利权,也应禁止提供安装部件和组装活动,因为它们也是销售活动的一部分。提供家具板材的过程类似于硬件制造商,提供安装部件和装配服务的过程类似于提供软件更新的过程。基于这样的类比,似乎不难理解硬件制造商的销售行为。

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了该怎么办,有哪些补救措施?小编给各位提供几个建议。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1、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南通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

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国际商标申请中,不同的注册途径提交的注册资料不同,该注册方式需要在国内先行注册或正在注册才可以提交,若您是单一国家注册或者欧盟商标申请则不需要再国内现行注册。那么国外注册商标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1、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中、英文名称及地址)。

2、商品或服务项目(采用《南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3、标图样:清晰商标图样,电子版LOGO(JPG格式)。注:若注册商标为彩色,请指定颜色,以后使用将按照指定颜色使用;若注册商标为黑白,以后可使用任意颜色。

4、一份《注册美国商标委托书》填写一个文字商标及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5、本国注册商标证明文件、最早在美国使用的日期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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